符合《條例(2016版)》第十五條規定條件,要求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應當在懷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單位所在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受理機關)提出申請。懷孕后生育前提出申請的,應予受理。生育后提出申請的,須按規定繳清社會撫養費后才予受理。
再生育審批的具體實施,按照省衛生計生委的相關規定執行。